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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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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路径
民办学校团委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民办学校
工作
实践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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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须向社会公示
来源期刊 人大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费用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示 社会 标准 非营利性
年,卷(期) rdlt_201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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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费用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示
社会
标准
非营利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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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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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大论坛
月刊
1673-551X
52-110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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