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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有一起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已经届满,债务无法偿还,抵押权人又不想马上行使抵押权。由于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担心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不予保护,便与抵押人重新签订了一个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新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从上一个抵押合同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时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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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可否以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替代原合同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抵押 合同 登记机构 诉讼时效 债权 法院
年,卷(期) zgfdcb_2017,(3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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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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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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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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