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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基于这一规定,许多人都存在“惟一住房不予执行”的观念,这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很多被执行人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还以上述规定为由抗拒执行。上述规定的本意是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而老赖却把它作为恶意避债的借口。执行还是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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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老赖别美,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来源期刊 启迪与智慧:成人版(上)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 居住权 行人
年,卷(期) qdyzhs_201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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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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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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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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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启迪与智慧:上
月刊
1674-389X
22-1391/G0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5746号
12-345
出版文献量(篇)
5937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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