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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院出台的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对于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办理有了明确的规定.这里对于监狱内以及看守所内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由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是在刑罚执行监督范畴之内的,是检察监督职能内部分工的具体表现,是权责明确的内在要求.按照该规定,只要不是留所服刑人员发生的又犯罪案件均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管辖.修改后的刑诉法将留所服刑人员的范围规定为判处拘役和剩余刑期为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这样看守所内留所服刑罪犯的人数大为减少,罪犯所犯刑种也较为固定.这些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又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基本上刑事执行检察机关这一职能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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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检察刑事执行部门办理再犯罪案件之范围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检察刑事执行部门 办理 再犯罪案件
年,卷(期) 2017,(9)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5-1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4467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2095-686X.2017.0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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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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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连根 8 9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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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刑事执行部门
办理
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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