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指示:要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调解贸易纠纷、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所建树,使之成为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燃料.在社会新常态下,商会由此应对供给侧改革结构性调整发挥其积极促进作用.事实上,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就意识到商会不可替代的功能,随即有意识地支持商会自我治理、自我调控,鼓励商会协调地区一众商人力量顺应国际商业脉络,敢于参与全球商战.尤其是在鲁豫、江浙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具有世界眼光的商人们顺应时代号召创办商会,一时间各式商会如雨后春笋络绎不绝,并迅速汲取当地养份生根发芽,与地区经济形成共生关系.在创治过程中,商会调解,不仅是商会自治规则的重要实践,也是商会自治权的自然延伸.商会调解与仲裁、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特别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其作用更加凸显.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山东商会及其商会调解制度历史概述;第二部分,商会调解制度价值;第三部分,中国现行商会调解制度简评;第四部分,天津市山东商会制度创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