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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倍备",是唐律中对财产犯罪的一项处罚原则.该处罚原则适用于盗窃罪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倍备"处罚原则下所加处的赔偿金一般给予财产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作为对举报财产犯罪的举报者的赏金.本文试从"倍备"的起源发展演变、适用范围和适用的例外等角度进行论述.通观各代的律文令典不难发现,严惩贼盗是每个朝代的立法的重点,在生产水平低下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也非常简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趋于单一.于是,贼盗成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要方式,也是当时立法者进行立法时主要考虑加以防范和严惩的行为."贼"、"盗"在现今的含义相同,都是偷窃的意思,但是在古代,二者分别代表不同的行为."贼",主要是对人身的伤害;而"盗",则是对财产的侵害.唐代将财产犯罪称为"赃罪",具体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盗"的含义就包含了强盗和窃盗两种.《唐律疏议·贼盗律》中规定:"诸强盗,谓以威若力取财.""窃盗人财,谓潜行隐面而取."1对于上述两种"盗"的处罚原则,《唐律》中规定:"盗者,倍备."可见,对于"盗"要按照所得赃物的价值加倍返还,这就是本篇论文要研究的盗罪中的"倍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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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唐律疏议中的"倍备"制度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唐律疏议 倍备制度 适用例外
年,卷(期) 2017,(8)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0-1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056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2095-686X.2017.0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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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乔沙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8 13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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