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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似乎应作为自愿紧急救助行为致受助人受损的"绝对免责条款",但该结论在法理基础和法律解释的论证上均有待商榷。"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本质上属无因管理范畴,依据"管理不阻却违法"的一般法理,不应对自愿紧急救助行为致受助人受损的侵权责任进行绝对地免责,应当结合紧急救助行为的特殊情形,仅对救助人的一般过失进行免责。而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同样不能得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属"绝对免责条款"的解释结论,应对"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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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免责范围”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愿紧急救助行为 无因管理 一般过失免责 目的性限缩解释
年,卷(期) yjs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27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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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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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愿紧急救助行为
无因管理
一般过失免责
目的性限缩解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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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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