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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立法法》修订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原则与制度,这必然要求加强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的力度。从现有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置来看,除人大事业编制机构以及党群机构以外,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工作机构也可以作为法案起草主体。但是人大工作机构所起草的法案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应该是'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案才由人大工作机构来起草或组织起草。实践中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法案面临一定的困境,譬如机构设置不完善、职责界定不明晰、立法能力差等。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设计、完备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界定人大工作机构的职权、提高人大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等,以最终实现我国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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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析论
来源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大主导立法 专门委员会 法案起草 组织起草
年,卷(期) dflfyj_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32
页数 17页 分类号 D62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汪全胜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110 766 17.0 23.0
2 卫学芝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17 35 3.0 5.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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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大主导立法
专门委员会
法案起草
组织起草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地方立法研究
双月刊
2096-2959
44-1728/D
16开
中国广州新港西路135 号
46-572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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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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