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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恋爱关系解除后登记共有房屋分割之诉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分割的依据,由于物权登记并非权属分割的依据,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对房屋权属所作约定应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因婚姻关系未成立而不生效力,恋爱关系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登记共有房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按照实际出资额分割。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对房屋权属所作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存在过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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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恋爱关系解除后登记共有房屋分割之诉的法律适用
来源期刊 贸大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恋爱关系 共有房屋 权属分割 缔约过失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1-274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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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晏夏 7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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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恋爱关系
共有房屋
权属分割
缔约过失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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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贸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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