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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决议在效力上的安定性,保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谦抑性。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议无效与不成立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应限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以出席或参与公司决议为必要,但应基于其持有的股权而在涉诉决议形成时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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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核心
来源期刊 投资者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股东资格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22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2.291.91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罗培新 60 830 13.0 28.0
2 诸佳晔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3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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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股东资格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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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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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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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投资者
季刊
16开
上海市
201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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