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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资产取得条款并没有完全借鉴《欧盟并购条例》第3条b)的表述,学说与实务对该条款局限于私法化思维的解释进一步造成了该条款适用上的困惑。解决该困境方案不在于重新立法修正,而在于利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并结合经营者集中控制的目的得出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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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兼论《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的解释误区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资产取得 控制权取得 私法解释 反垄断法解释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3-104
页数 22页 分类号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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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枫梁 上海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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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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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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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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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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