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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明确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未规定虚拟财产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作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开发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债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其需要借助电子媒介才能呈现,并且通常被用户视为私人物品,赋予精神寄托。应当将虚拟财产与普通债权作区分,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中(以下称《必备条款》)规定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和继承,方能依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平等保护用户与开发商利益。此外《必备条款》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更加详细的规定用户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剩余不涉及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或者确需游戏开发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条款方可由开发商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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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拟财产保护与网络数字游戏合同规则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数字游戏 虚拟财产 格式合同
年,卷(期) 201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82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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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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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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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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