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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宪法和法律确认公众在立法、政策制定、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方面享有参与权,尤其是在立法和地方事务方面,公众参与属于程序基本权利。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看来,公众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具有实质性参与和对立法产生明显影响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从立法实践出发,可以将参与环境立法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对环境立法产生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利益团体。这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或者选派代表实质性地参与立法,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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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环境立法公众参与权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环境立法 参与式民主 公众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8-124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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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婧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5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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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环境立法
参与式民主
公众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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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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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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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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