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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原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逾期未依法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该规定对部分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十分不利,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现行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一时间范围尚未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该期限仍存在争议。可以从保障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利益、突出债权人会议自治性以及防范恶意补充申报行为等方面,对补充申报债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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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补充申报债权最后期限的立法思考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 补充申报
年,卷(期) fjfx_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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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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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
补充申报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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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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