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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清代中期土地典卖规制中出现的期限规定,以《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为代表,学界多将其理解为对回赎权时效消失的规定。针对这一理解的恰当性,本稿以雍正至乾隆年间出现的期限之相关规定为例,通过分析其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明确以下观点:这些期限规定源自国家为区分活卖与绝卖、并为两个范畴划分界限的新的立法,是国家为了在制度和实践中解释典契与卖契而进行的技术性、补充性的规定。就其历史评价来看,与其说是国家在此确立了典之回赎权的消除时效,莫若说是国家以判断来历正当与否的方式对私人契约秩序进行了经验性的、必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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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清代中期土地典卖规制中的期限
来源期刊 明清论丛 学科 历史
关键词 活卖 绝卖 期限
年,卷(期) mqlc_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0-316
页数 17页 分类号 K249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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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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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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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论丛
半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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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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