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4月,笔者有幸收到中山大学法学院转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2018]12号文件,征求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在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中,我对人格权编格外关注。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学术界争议热烈。个人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将有关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应属当然的逻辑结果。另,《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民法通则》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则不然,立法者的理念有一个变化,把人身关系调整到前面,而把财产关系调整到后面,显然立法者把人身关系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这表明立法机关对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如果人格权能够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不仅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而且也为未来人格权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立法空间。但从目前民法典编纂的情况来看,人格权编草案的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只有简短的49条。人格权问题相当复杂,简短的49条恐难以应付现实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复杂案件,在未来的适用中难免会出现挂一漏万、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精神安宁、良心自由、积极安乐死、放弃治疗、缓和医疗、临终关怀、生前预嘱、性自主权、负面信息、平衡报道、回应报道、连续报道、更正报道、小型群体组织的名誉权等很多重要内容均应当予以规定,因此建议对人格权编的立法草案进行大幅度的增补。本人将个人起草的人格权编立法建议提供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计124条,以供参考。现将立法建议稿进一步进行了修改,以求教于高明,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