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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3条强调知识产权专有性,并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的七种客体类型,迈出知识产权体系化构建的第一步。在'民法典'编纂大潮中,知识产权体系化建设中对于知识产品的创新和保护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对比不同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链接方式,'面'的链接,即知识产权编的体系范式,最为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发展需要。目前而言,我国借鉴TRIPS的、严格法定主义下的客体规定类型规定无法提炼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核,无助于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权利爆炸'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无形性'、'财产性'和'人格性'三个层面把握知识产权客体生长的逻辑起点。未来的知识产权编应当通过补充权利客体内容、明确兜底条款标准,衔接民法体系和解决知识共有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规定,明确区分'权利'和'法益'等权利样态,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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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法典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化构建探析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第123条 知识产权体系化
年,卷(期) sfc,(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0-120
页数 21页 分类号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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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丹 北京大学法学院 11 35 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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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典
《民法总则》第123条
知识产权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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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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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理科5号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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