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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机新能源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首次就AEO保密令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作出了裁决,引发了AEO保密令在商事仲裁中适用标准和限度的思考。针对AEO保密令的适用标准,结合美国民事诉讼中AEO保密令的实践,仲裁庭在决定是否适用AEO保密令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存在正当理由为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行业中存在竞争关系,着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在AEO保密令适用的限度这一问题上,仲裁庭应适当扩大有权接触文件的主体范围,适当缩小AEO保密令下保密文件的范围,并根据案件进展灵活变化AEO保密令的适用范围。通过衡量商业秘密保护与仲裁程序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高效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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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际商事仲裁中AEO保密令的适用及限度--基于中机新能源案的反思
来源期刊 北京仲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据开示 商业秘密保护 保密措施 仅律师可见
年,卷(期) 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56
页数 22页 分类号 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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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桂强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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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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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
季刊
16开
北京西单横二条2号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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