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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这是针对我国还未能根除刑讯逼供现象而作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经验总结。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加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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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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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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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制度的规制
新刑诉法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
浅议电影《杀人回忆录》兼论刑讯逼供
杀人回忆录
刑讯逼供
原因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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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和根源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讯逼供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刑事诉讼法》 危害 国家工作人员 公民人身权利 收集证据 《刑法》
年,卷(期) 2018,(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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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雅婷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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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讯逼供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刑事诉讼法》
危害
国家工作人员
公民人身权利
收集证据
《刑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出版文献量(篇)
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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