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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见证人作为合同成立的当事人之一,其应当将收取的合同案款转交给合同的案款接收方。合同解除后,见证人应当将尚未转交给合同一方的案款返还给另一方。[基本案情]原告任俊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阳新县黄颡口富强建材厂签订经济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原徐家村一片空地承包给原告进行平整,原告支付保证金给被告阳新县黄颡口富强建材厂,支付方式为汇人被告王道家银行账户,被告王道家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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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任俊与阳新县黄颡口富强建材厂、王道家不当得利纠纷——返还主体的认定
来源期刊 镇江社会科学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建材厂 阳新县 黄颡 道家 纠纷 合同书 银行账户 支付方式
年,卷(期) 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68
页数 2页 分类号 S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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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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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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