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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往往只记载债权数额并不登记担保范围,导致抵押人违约产生的债权本息总额高于登记数额时,超出部分是否可以在抵押物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容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主要可以分为全部支持型判决、不予支持型判决、不予认定型判决三种模式.本文通过对实践中三种判决模式优缺点进行辨析,认为只要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及于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即便债务本息总额高于抵押登记中记载的主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就超出登记数额部分要求优先受偿的,也应予以支持.此外,先行抵押权登记簿设计缺陷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桎梏,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要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立法,改革现有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设计上,应增加担保范围一栏,对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是否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进行准确登记,并分别规定相应的登记栏目和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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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界定
来源期刊 山东审判 学科
关键词 抵押权 优先受偿 担保范围 登记对抗主义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实务求真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3-141
页数 9页 分类号
字数 864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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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抵押权
优先受偿
担保范围
登记对抗主义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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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双月刊
1674-3156
37-1430/D
大16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198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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