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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文以一则案例出发,提出追认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弥补转移登记的瑕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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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追认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弥补转移登记的瑕疵——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屋买卖 转移登记 合同
年,卷(期) zgfdcb_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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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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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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