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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内的电梯保修责任,每个小区、厂区分别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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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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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期刊 电梯工业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电梯使用 安全条例 温州市 安全管理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 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 管理单位
年,卷(期) 201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68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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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梯使用
安全条例
温州市
安全管理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
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
管理单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电梯工业
双月刊
1726-1589
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2640
总下载数(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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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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