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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刑诉法修改又引起对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热议,从文字含义上讲,“经…许可”并非“经批准”或“经同意”;《检察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和《公安办案程序》第四十九条与刑诉法、律师法相悖,而且对其理解与执行的不当并不符合习近平同志对此强调的“加强宪法实施”和“发挥宪法更大作用”;被侦查对象“不许可”律师会见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虽然尚无“律师介入”的制度设计,但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或国家法治进程中的一种过渡。任何权力均不可任性,都应遵循习近平同志所讲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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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修改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律师会见难
来源期刊 法治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法治进程
年,卷(期) 201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57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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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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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法治进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社会
双月刊
2096-1367
44-1722/D
16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广东警官学院
46-576
201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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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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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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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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