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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多争议.鉴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所有权预告登记存在本质区别,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应以促进预告登记高效转化为抵押登记、保障主债权实现为宗旨.适用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失效规定时,“三个月”期间应从登记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开始时起算,且三个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首先应简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抵押登记的申请条件;法院可判决购房人于合理期间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在房产具备流通条件的前提下,权利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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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以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所有权预告登记本质区别为基础
来源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抵押权预告登记 所有权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年,卷(期) 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专题策划: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43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F521
字数 1041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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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抵押权预告登记
所有权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双月刊
1674-3156
37-1430/D
大16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88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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