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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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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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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合同法》 依法拍卖 发包人 合理期限 人民法院 承包人
年,卷(期) zgspb_2018,(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2-9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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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合同法》
依法拍卖
发包人
合理期限
人民法院
承包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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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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