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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丈夫因猥亵女童于一个月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法院还宣告禁止令,禁止我丈夫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甚至还通过其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了我丈夫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请问:鉴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都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等内容,法院的“从业禁止”判决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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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法院可对其实行“从业禁止”
来源期刊 青少年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院 从业 职业中介机构 《就业促进法》 缓刑考验期 罪犯 用人单位
年,卷(期) qsnyf_201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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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未成年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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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缓刑考验期
罪犯
用人单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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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少年与法
双月刊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三支路1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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