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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行诉法规定中,第三人被分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两种,这是对1990年行诉法第三人制度的延续,将结果型第三人明确化.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促进诉讼经济.因此对结果型第三人的考量应当以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论为视角.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作为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事实时,如果没有原告资格,可以作为结果型第三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当作为结果型第三人,但在行政合同无效时可以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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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行政诉讼法”同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制度分析
来源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学科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结果型第三人 确定标准 民事合同当事人 行政合同当事人
年,卷(期) 2018,(3) 所属期刊栏目 “审判理论与实践”专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69
页数 12页 分类号
字数 12606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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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郑志行 南开大学法学院 1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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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诉讼
结果型第三人
确定标准
民事合同当事人
行政合同当事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双月刊
1674-3156
37-1430/D
大16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88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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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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