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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实质是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对于一国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该国法院的选择。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批准该公约可能会导致一些弊端。公约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就特别事项的声明”制度有利于我们把某些具有强烈利益的事项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减轻公约对我国当事人及国家利益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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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我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约 法院 第二十一条 选择 协议
年,卷(期) 201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8-404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97.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丁小巍 广东警官学院法学研究所 18 80 5.0 8.0
2 王吉文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47 128 7.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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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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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第二十一条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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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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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治论坛
季刊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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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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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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