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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确立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一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双方当事人,二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进行通谋,三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包含隐藏他项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须有两方以上的表意人,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并非当事人的真意,双方当事人对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表达须有通谋.当事人从事虚假民事行为往往是为了欺骗第三人,故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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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来源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虚假行为 通谋 无效 法律适用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119
页数 9页 分类号 DF51
字数 14412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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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 58 554 13.0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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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总则
虚假行为
通谋
无效
法律适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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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双月刊
1674-5205
61-1470/D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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