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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在适用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则,特别是对于经过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处置,需要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操作规范。本文就此提出笔者的意见。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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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来源期刊 社会科学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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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76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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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 58 554 13.0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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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摘
月刊
2096-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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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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