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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案例一的评析】对本案,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一种意见。即认为苏某肇事后虽然没有当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实施一定救助之后再逃离现场的,但苏某依法仍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理当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逃逸的'情节加重犯'规定量刑。当然,对其肇事后没有当即逃离而先行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司法上或可将其判定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定的情节加重犯的处断刑罚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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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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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认定分析
来源期刊 检察调研与指导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三十三 不作为犯罪 严重型 交通肇事行为 情节加重犯 刑法规范 法律追究 被害人 禁止重复评价 过失犯罪
年,卷(期) 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32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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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3 332 10.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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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交通肇事罪
三十三
不作为犯罪
严重型
交通肇事行为
情节加重犯
刑法规范
法律追究
被害人
禁止重复评价
过失犯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检察调研与指导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
201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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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被引数(次)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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