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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关于这条规定能否适用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看法很不一致,有的执法部门以此为依据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快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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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建议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制法 违法建设 当事人 公共场所 快速拆除 污染物 障碍物
年,卷(期) 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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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机关
制法
违法建设
当事人
公共场所
快速拆除
污染物
障碍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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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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