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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结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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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之分析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危险犯 环境污染事故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严重后果 人身伤亡 刑事案件
年,卷(期) 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6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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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污染环境
危险犯
环境污染事故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严重后果
人身伤亡
刑事案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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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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