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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76条对营利法人的含义作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简单地说,就是出资之后可以分红的法人。营利法人分为三类,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法人企业。只要法人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要分配给出资人,都属于营利法人。营利法人以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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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表姐的中医诊所,可以因为资不抵债被执行吗?
来源期刊 分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医诊所 资不抵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 出资人 民法总则 法人企业 法人经营
年,卷(期) 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19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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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医诊所
资不抵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
出资人
民法总则
法人企业
法人经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分忧
月刊
1002-7653
51-1011/C
16开
成都市青羊区树德里3号
62-20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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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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