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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 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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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四)
来源期刊 中国宗教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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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2)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72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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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月刊
1006-7558
11-3598/D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院
82-44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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