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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确定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状态。不仅降低了入罪门槛,更加大了定罪处罚的可行性,从而有效提高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论药监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人数,还是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数,较之前都迅速增长。但是,修正案本身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需要。本文从本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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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刑法规制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犯罪既遂 刑法规制 假药 销售 刑法修正案 司法机关 构成要件 定罪处罚
年,卷(期) tjjcb_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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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犯罪既遂
刑法规制
假药
销售
刑法修正案
司法机关
构成要件
定罪处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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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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