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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始终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当前我国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两个主要刑法条文。司法实践中,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多个环节,共同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对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的客观认定,是依法对其定罪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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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涉药犯罪三类人员主观明知的认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明知 药品安全 刑法条文 人民群众 司法实践 涉案人员 定罪量刑
年,卷(期) tjjcb_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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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共同犯罪
明知
药品安全
刑法条文
人民群众
司法实践
涉案人员
定罪量刑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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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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