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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情节,将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修改后的条文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体现了国家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绝不姑息的决心,也顺应了民众的呼声。然而.随着入罪门槛的降低,也导致出现很多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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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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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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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销售假药中药食同源问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假药 销售 源问题 刑法修正案 中药 人体健康 行为犯 结果犯
年,卷(期) tjjcb_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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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庆磊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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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假药
销售
源问题
刑法修正案
中药
人体健康
行为犯
结果犯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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