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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释义]本条是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规定. 关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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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七)
来源期刊 中国宗教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8,(6)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8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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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月刊
1006-7558
11-3598/D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院
82-44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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