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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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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
识别
专业人士
当事人
代理人
承运人
海商法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
合同法
解除权
适用
根本违约程度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
港口经营人
提货单
法律地位
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量合同
合同自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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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以马士基案为样本解读《合同法》第308条的适用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退运 改港 谨慎管货
年,卷(期) 2018,(14) 所属期刊栏目 个案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21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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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退运
改港
谨慎管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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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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