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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排污费的规定需要与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衔接。为此,《决定》对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有关排污费内容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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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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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征收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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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地球科学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税法 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
年,卷(期) 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X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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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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