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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 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 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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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六)
来源期刊 中国宗教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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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70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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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月刊
1006-7558
11-3598/D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院
82-44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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