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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已由电子载体取代了书面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解释则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些规定提醒老年朋友,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民商事活动时,要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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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打官司,您会使用电子证据吗?
来源期刊 金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交换 打官司 网上聊天记录 电子商务平台 民事诉讼法 法律关系 书面文件
年,卷(期) jqb_2018,(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5.1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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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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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交换
打官司
网上聊天记录
电子商务平台
民事诉讼法
法律关系
书面文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秋
半月刊
1671-3966
61-1385/C
大16开
西安市建国六巷17号
52-237 52-240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7629
总下载数(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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