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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宗交易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同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上述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抢先交易,违反了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是基金经理利用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同样违反“信义义务”.因此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利用上述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同时应当注意利用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信息的产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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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应当作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案分析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交易信息 内幕信息 抢先交易 内幕交易
年,卷(期) 2018,(10) 所属期刊栏目 专题策划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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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息
内幕信息
抢先交易
内幕交易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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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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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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