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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损害在先权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维护诚实信用的注册秩序.认定某一商业标志是否构成作品,不应随意提高独创性门槛,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可以认定构成作品.不同的作品表现出的“独创性”有高低之分,作品的独创性越高,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亦然.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有别于民事侵权诉讼的原告,通过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存在利害关系的,就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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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商标标志著作权问题研究——从玛丽萨公司“Rémy Marquis图样”案谈起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商标 著作权 作品 独创性 实质相似
年,卷(期) 2018,(8) 所属期刊栏目 个案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30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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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著作权
作品
独创性
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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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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