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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作为国家赔偿的例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免责情形,该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属于国家免赔情形。从理论探讨的范畴,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十九条第(三)项的此项免责规定值得商榷。随着民主、人权意识的强化和法制的发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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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试论“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赔偿范围 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 例外情形 第十五条
年,卷(期) 201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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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赔偿范围
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
例外情形
第十五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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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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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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