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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述案例中,执法机关认为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栏中的企业简介不属于广告,如涉嫌虚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企业简介一般情况下均应认定为广告,并适用《广告法》规制,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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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监管科副科长 曾晓华:企业简介一般应认定为广告 观点:“功能介绍”内容为广告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功能介绍 广告观 市场监管 简介 企业 市场主体 太仓市 江苏省
年,卷(期) 2018,(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9-6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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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广告观
市场监管
简介
企业
市场主体
太仓市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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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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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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