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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此体现出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鉴于是刑法新成立的罪名之一,本文拟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论证,既突显了依法惩治的罪责刑相应原则,也能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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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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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 犯罪构成 规制
年,卷(期) 2018,(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沙龙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9837.2018.1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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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子恒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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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组织考试作弊罪
犯罪构成
规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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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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