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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实现以前,尤其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的规定,属于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法律规定为我国《物权法》第186条、《担保法》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大量产生,出现了许多利用合同方式试图规避该项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由于案件形式多样化,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两起案件所作出的不同判决,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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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两起案例谈如何适用"禁止流质"的法律规定
来源期刊 活力 学科
关键词 流质契约 《物权法》第186条 禁止流质
年,卷(期) 2018,(10)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177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6263.2018.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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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流质契约
《物权法》第186条
禁止流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活力
半月刊
1007-6263
23-1012/F
黑龙江人民政府综合楼(哈尔滨市文中街8号)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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